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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5-28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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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科大发〔2017〕20号

     

    关于印发《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2017年7月3日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广大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分配、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真考实、简便易行的原则。

    二、 考核范围与对象

    (一)学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含备案制人事代理人员),因学校发展建设需要聘用的校内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执行。

    1.校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工委有关规定执行。

    2.处级领导干部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3.各用人单位的其他人员由本单位负责组织考核;机关党群部门、行政部门以及教辅单位的其他人员,分别由各机关党组织负责组织考核。

    (二)见习期、试用期人员参加当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级,考核情况作为定职的依据。

    (三)当年度调入人员、接收的复转军人,参加当年度考核,并确定等级。

    (四)公派出国人员批准出国期间,无特殊情况参加当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结果,考核表可待回国后补填。

    (五)脱产攻读研究生人员及其他各类国内进修培训人员参加当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级,人员进修培训期间的表现情况由学习进修所在学校提供。

    (六)挂职锻炼或参加校外其他专项工作的人员参加当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级。人员在挂职或参加校外其他专项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由挂职或服务单位提供。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1.年度病(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患精神病的人员。

    2.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3.因私出境出国,年度内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超过半年的人员。

    4.其他特殊情况。

    三、考核内容与等次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德”:主要考核教职工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以及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教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各种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教职工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工作效率,以及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工作实绩;“廉”:主要考核奉公守法、清正廉洁、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1.教学科研(含实验,下同)单位人员:根据岗位的分类,按照基本工作量标准,年度考核侧重考核师德师风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公益社会服务等方面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作情况,兼顾考核聘任期工作目标进展情况。各单位自行制定教学科研(含实验)人员的考核细则,考核要求不低于学校要求,考核细则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通过以后,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2.党政管理单位人员:考核党政管理岗位人员的日常考勤及工作业绩情况。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思想品德、敬业精神、服务态度、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创新意识、工作业绩、劳动纪律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在学校重大工作和全校性中心工作、公益性工作方面所作的贡献。

    3.教辅单位人员:考核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日常考勤及工作业绩情况。侧重考核围绕服务教学、科研等方面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工作实际中的思想品德、敬业精神、创新能力、工作业绩和劳动纪律等。

    (二)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优秀率不超过15%,小数部分逐年累计。

    (三)党纪政纪处分对年度考核的影响如下:

    1.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的当年,如其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确定为不称职。如其错误与职务行为无关,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在受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四)其他情况:

    经查实,个人在本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等次按不称职处理。

    1.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廉洁自律出现重大问题;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3.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

    4.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5.无正当理由,未经同意拒不参加考核者。

    6.在考核、职务晋升或其他工作中向单位或学校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他人成果造成恶劣影响者。

    7.未经学校批准,从事校外兼职或校外活动,未将主要精力投入校内本职工作,严重影响履行岗位职责者。

    8.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发表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师德师风的言行,且影响恶劣反映较大者。

    9.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屡教不改者。

    10.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四、考核方法与程序

    全校教职工的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具体程序如下:

    1.各单位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布置考核工作,成立相应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由单位党政领导及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等级。

    2.个人进行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3.相关部门开展各单位初评考核,在组织本单位职工在一定范围内述职的基础上,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采取组织评议和群众互评相结合,在学校下达优秀指标数以内确定单位职工的考核等级;处级干部的考核由组织部负责,考核单位将其他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签字盖章后,连同考核结果汇总报人事处;对于考核等级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人员,各单位须报送情况说明。

    4.组织部、人事处将最终考核结果反馈给各单位,并由各单位在本单位公示。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岗位、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岗位聘任、续聘、解聘、奖励、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

    同时,对教学科研岗,年度考核结果将对聘任期满考核起到督促作用;非教师岗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聘任期满综合评价的主要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用人单位制定。

    (二)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依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2.连续三年考核被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则第三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四)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则按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

    六、附则

    (一)因学校发展建设需要聘用的校内人事代理人员参照上述办法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并计入各考核单位参考人数,作为各参考单位评优基数。挂职锻炼或参加校外其他专项工作人员不计入各考核单位参考人数,也不作为各参考单位评优基数。

    (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中的条款如与上级有关新的文件精神相抵触,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