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科大发〔2017〕29号
关于印发《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2017年7月6日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人事代理服务规范(试行)》(赣人社发〔2013〕77号)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员身份
第一条 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与我校建立劳动关系的部分编制外聘用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人事管理方式。
第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是指未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实行岗位聘用、合同管理的人员,其人事关系隶属于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包括备案制人事代理人员(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办理了备案手续)和校内人事代理人员两类。
第二章 代理对象
第四条 备案制人事代理对象
1.在省人社厅备案的人事代理人员。
2.在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且已在省人社厅办理备案手续的人事代理人员,调入学校后可以学校身份在省人社厅备案。
第五条 校内人事代理对象
1.依据学校相关校级会议决议同意实施人事代理且具备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证书或具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的博士配偶。
2.学校相关校级会议决议同意实施人事代理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与学校签订《江西科技师范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书》,并经人事代理机构鉴证。
第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持《人事代理合同书》和《江西科技师范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书》到人事代理机构将党(团)关系转至学校。
第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满、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后,将党(团)关系转至人事代理机构,同时办理终止委托手续,并由人事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进行管理。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1.委托代理机构职责
(1)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鉴别、整理、保管、查阅、转递和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
(3)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保留代理人员原身份和计算工龄。
(4)委托人事代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辞职、辞退人员恢复干部身份手续。
(5)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办理调动手续。
(6)委托人事代理机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7)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办理户口落放手续。
(8)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协助办理其他人事代理业务事宜。
2.学校人事处工作职责
(1)代表学校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代表学校与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
(2)对人事代理人员入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办理报到手续。
(3)在校内、外发布人事代理人员招聘信息,为人事代理人员、校内用人部门提供人事代理政策咨询。
(4)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助代理机构办理各种保险并支付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
(5)按有关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资定级与晋升、业务培训等事宜,并将材料及时移交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归档。
(6)负责与代理机构联系,并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人事代理人员办理其在校内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
3.学校用人部门职责
(1)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工作要求、工作纪律等,确定岗位职责。
(2)根据学校要求做好人事代理人员的试用期考核、年度和聘期考核及其日常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执行。
(3)建立人事代理人员校内业务档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归入本人档案,并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资晋档、晋薪,下一聘期是否续聘的依据,提出聘用期满后是否续聘的初步意见。
(4)按学校和本部门有关规定核算人事代理人员绩效工资。
(5)接转人事代理人员党、团、工会等关系。
第十一条 聘用管理
1.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江西科技师范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书》,明确约定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岗位、工作时间和条件;工作纪律、工作报酬与待遇;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争议的处理等事项。
2.初次人事代理人员聘期3年,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
3.人事代理人员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4.人事代理人员须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学校可以提前30天通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5.聘用合同期满后,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一次聘期内的考核,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人员待遇
1.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根据所聘任职务按国家规定确定基本工资待遇(其中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其他学校发放的工资、福利、奖励等,享受在编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2.受人事代理机构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及相关资格、等级考试。
3.人事代理人员的进修培训、课题申报和评奖评优等,与同岗位正式在编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4.根据国家、江西省及学校有关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四险一金(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应缴部分从其基本工资中代扣代缴。
5.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的人事代理管理费由学校负担。
6.人事代理人员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通过正常的博士招聘程序,纳入事业单位正式人员管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以修订后的法律或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