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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教职工转岗分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5-28 15:57:04 点击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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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科大发〔2017〕25号

     

    关于印发《教职工转岗分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教职工转岗分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2017年7月4日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职工转岗分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省人社厅赣人社发〔2015〕5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岗位设置与聘任的导向与激励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建立健全岗位流动、分流与退出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岗包括不同岗位类别之间的转换和不同单位相同岗位类别之间的调换,不同岗位类别之间的转换工作原则上与岗位设置与聘任结合开展。 

    第三条 转岗分流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应根据各类人员队伍的建设发展需要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调配,充分调动各类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合理流向原则。坚持编制、岗位、条件相统一,顺向流动。原则上禁止由缺编单位调入满编、超编单位,严格控制由非专业技术岗位或党政管理岗位调入专业技术岗位或教学科研岗位,引导不适宜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转到实验技术等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工作;岗位服务期未满者原则上不得调岗或转岗。

    三、结构优化原则。专业技术岗位要根据学科建设和团队建设需要进行调整优化,合理分流;管理岗位要根据岗位职责要求进行调配,不断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提升队伍建设质量。

    第四条 岗位准入条件

    一、专职教学科研岗位准入条件

    (一)以教学为主岗位准入条件:

    1.通过省级人事部门组织公开招聘入职教师

    1)入职半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2)入职三个月后申报受聘专业技术岗位职称。

    2.党政管理、辅导员、教辅岗位教师

    学校党政管理、辅导员、教辅岗位教师首次转入教师岗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获聘高教系列五级副高级以上职称,近三年年度考核获1次优秀。

    2)在拟调入学院任教满5年且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获1次优秀。

    3)上一聘期科研业绩符合用人单位制定的相应职级教师岗位聘任条件。

    4)拟接收人员单位为缺编单位。

    (二)以科研为主岗位准入条件:

    按《江西科技师范大学以科研为主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辅岗位准入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遵纪守法,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能够认真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熟悉本职业务,能够独立承担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工作。

    (四)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

    三、管理岗位准入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

    康,遵纪守法,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能够掌握有关岗位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有较强的文字表达和口头表达能力。

    (三)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

    第五条 岗位调整管理

    一、凡因工作需要、机构调整或单位减员等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的,可由学校研究决定后直接调配,其他原因需调岗、转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递交申请,填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岗、转岗审批表》。

    (二)经所在(拟调出)单位研究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呈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拟调入单位按照岗位条件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研究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呈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辅导员和教学秘书校内转岗还需分别报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人事处根据拟调入单位的空编数和岗位需求情况进行审核,并上报学校审批。

    (五)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由人事处下发《调配通知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校内转岗人员收到《调配通知书》后,须在一周(对于任课教师,可根据教学情况而定)内办完交接手续并上报人事处,人事处核准后介绍到新单位报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二、处、科级领导干部的岗位变动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本单位内部科室之间其他人员转岗的,应报人事处备案。

    三、凡经批准办理校内转岗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内转岗,组织任命或聘任的除外。

    第六条  转岗分流范围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应纳入转岗分流范围。

    (一)因师德师风、政治立场等原因不适合在教学工作一线工作者。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或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者。

    (三)经单位考核,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认定,现有工作水平、能力不适宜现岗位工作者。

    (四)在岗位设置与聘任过程中落聘或未聘者。

    (五)教学科研人员任讲师满15年或助教满12年而未晋升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未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六)其他相关规定必须转岗者。

    二、存在第一款第(五)点情况,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纳入转岗分流范围。

    (一)近5年荣获校师德标兵、教学名师奖、教学优秀奖、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教学建设贡献奖、本科教学评估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

    (二)近5年在教学方面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主持省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者。

    (三)近5年获学生评教优秀者或连续2年学生评教排名居所在单位前50%。

    (四)经学校教务处认定其所在专业属师资紧缺专业且连续2年学生评教良好者。

    (五)近5年指导学生获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者。

    (六)近5年指导学生获得学科竞赛省级及以上奖项者;或获得“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者;或获得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省级及以上奖项者。

    (七)距离法定退休年限不足5年者。

    三、具有下列情形者暂不得列入转岗范围:

    (一)因病全休半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二)校外调入和校内调动未满3年者。 

      (三)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女教工。 

      (四)因公负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第七条  转岗分流管理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应转岗者,由人员所在单位提出拟转岗人员名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按专业对口和人尽其用的原则,结合岗位空缺情况,安排待聘人员到校相关缺编单位参加面试考核,由拟接收单位提出书面接收意见后予以安排。转岗工作由学校人事处、相关单位共同负责实施,其中自愿同意转岗者优先满足其岗位意愿。

    二、符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应转岗而不同意转岗或同意转岗在3个月内(不含假期)未重新上岗者,其中属于校内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进入待岗期,待岗期最长不超过3年,超过3年仍不能聘用到合适岗位者,按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聘用人员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关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待岗人员在待岗期内由原单位负责其相关管理工作。

    三、经待岗人员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允许其到国内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学习、培训1年,如学习、培训内容属于学校规划培训范围,培训费(学费)学校承担70%,个人承担30%;如学习、培训内容不属于学校规划培训范围,其相关费用自理。

    第八条 相关待遇

    1.转岗人员从办理完转岗手续的下月起即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新岗位要求进行业绩考核。

    2.待岗人员在待岗期内工资待遇如下,同时不再享受校内其他福利待遇:

    第一年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二年发放基本工资。

    第三年发放50%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费。

    3.待岗人员不能参加职称评审,同时待岗时间超过1年者,不能参加工资晋级。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