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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5-28 15:55:20 点击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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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科大发〔2017〕23号

     

    关于印发《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2017年7月4日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

    (一)实行坐班制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包括党政管理、教辅及工勤岗位),按规定工作时间考勤。

    (二)教学科研人员按下列应到工作时间考勤:

    1.课表规定的授课时间(含辅导、实验、实习、设计等)。

    2.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校、院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及临时安排的工作时间。

    (三)“双肩挑”人员原则上除按规定的授课时间外,其余时间均按坐班制人员考勤。

    (四)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规定作息时间坐班的,经学校同意后,可根据岗位性质和要求制定作息时间。

    二、假期类型及要求

    (一)事假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如因个人事由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事假原则上一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二)病假

    教职工非因工成疾,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病假证明书(急诊除外)请病假。

    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时回校工作的,应以通讯方式向本单位负责人口头请假,返校时需持校医务所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药费或检查费收据等相关材料,予以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三)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受伤,按相关法规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者,可享受工伤假,在养伤期间视为出勤。

    (四)婚假

    1.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2.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婚假。

    (五)生育假:分为生产假、流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和哺乳假。

    1.生产假

    1)女教职工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含产前15天,产后83天);符合省级相关法律法规的,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生产假正值寒暑假,假期不再顺延)。

    2)专任教师因教学工作的安排需要,当年可适当调整生产假休息时间,但不能超过规定的期限。

    3)女职工遇特殊情况需向学校申请延长假期,可依据省级有关规定按病假请假流程办理相关手续,获批的延长假期内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其他部分由用人单位与请假人协商发放。

    2.流产假

    1)女教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休产假25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98天。

    2)女教职工第1次人工流产按上款休假,第2次及以后按病假对待。

    3.护理假

    妻子分娩,男教职工可休护理假15天,且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4.节育假

    对接受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的女教职工,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21天。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5.哺乳假

    女教职工抚育1周岁以下的婴儿可请哺乳假,每天两次,哺乳时间为:上午30分钟,下午30分钟。多胞胎生育(两胎以上)者,其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允许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哺乳时间计为正常工作时间。

    (六)探亲假

    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教职工与父母或配偶不在同地且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探亲假分为国(境)内探亲假和出国(境)探亲假。

    1.国(境)内探亲假

    1)探望父母

    凡在我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父母不在同地生活,且不能在公休节假日期间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休假1次,假期为20天;未婚(含丧偶和离异)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休假1次,假期为20天。

    2)探望配偶

    凡在我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配偶不在同地生活,且不能在公休节假日期间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夫妻双方当年内如有一方已享受探望配偶待遇,另一方当年则不再享受;结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望配偶,每年休假1次,假期30天。

    2.出国(境)探亲假

    1)若配偶是在出国(境)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且婚后在国(境)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的公派研究生,可申请出国(境)探亲,假期90天,到期后本人可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1次,最长延期90天。

    2)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探亲

    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180天;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30天计算。未婚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1次的,假期120天;3年1次的,假期70天;1年或2年1次的,按国(境)内探亲给假。已婚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

    父母已去世的台胞、台属教职工,可以探望其在台的亲兄弟姐妹,出国(境)探望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40天;在国(境)内探望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回国(境)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国(境)探亲或因私出国(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境)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的,第1次出国(境)探亲,可给假180天,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国(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在探亲假期满前向学校申请事假。

    3.探亲路费报销

    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学校程序办理请假审批,且办理销假手续后方可享受探亲路费报销。

    1)自理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托运费等其他开支。

    2)探望配偶的,应以其配偶常住地的地点计算探亲路费。

    3)教职工有兄弟姐妹多人,其父母居住地点不固定,探望父母时,应以其父母常住户口的地点计算探亲路费。

    4)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所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大陆会见国(境)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探亲的假期按国(境)内探亲办理,探亲地点批准不在南昌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出国(境)探亲的,其国(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国/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国(境)外路费自理,在国(境)外的医疗费用自理。

    4.须明确的有关问题

    1)探望父母,这里指的“父母”包括教职工亲生父母,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现由教职工供养的养父养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教职工,若既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或父母分居两地,只能自行选择一地探望。

    2)探亲假均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如确因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请探亲假的,须附请假证明,经所在部门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后,才能给予假期,并按事假对待。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或跨年使用;探亲期间恰逢婚、丧事者,可按学校规定另给婚、丧事假。

    3)符合探亲规定的未婚教职工,未婚的当年未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到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可享受原探望父母的待遇,但不再给婚假。

    4)父亲或母亲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在探望配偶时,即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离休干部如符合探亲条件,可享受探亲待遇。

    6)出国(境)探亲及因私出国(境)前利用工作时间办理护照、签证手续的,按事假处理。

    7)在受开除留用处分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七)丧假

    教职工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逝世,丧假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

    (八)以上假期(事假除外)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请假审批及办理

    教职工请假(含各类假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按相关规定程序经学校同意后方可离岗休假。

    (一)请假审批

    1.处级干部

    处级干部请假由党委组织部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正处级干部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副处级干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各教学学院的处级干部需报联系的校领导审批)。

    2.其他教职工

    1)连续请假3天以内(不含3天,下同)的,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2)连续请假3至6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送人事处备案。

    3)连续请假6至15天以内的,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送人事处备案。

    4)请假15天及以上,除按上款规定办理外,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5)教学人员请假(含因公外出、开会)除按上述规定办理以外,还必须经教务处审批,及时办理调课、停课手续后,方可离岗。

    6)婚假、生育假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送人事处备案。

    3.请假6天及以上的人员,假期满后,两天内须及时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归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对待。

    (二)请假办理

    1.请假办理规定

    1)办理请假手续时,须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部门(单位)按请假审批权限办理,经正式批准后方能离校。

    2)请假期满后返岗者,须及时销假并按时出勤,报人事处备案;请假期满后如需申请续假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一样)。

    3)如确因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须及时将相关材料交由所在部门(单位),委托其代办请假手续,非特殊情况手续不全者,所在部门(单位)领导不得准假;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续假手续者,须采用其他方式续假并得到批准,事后再补办正式续假手续。

    4)如确有特殊情况事先无法请假者,必须在事后两天内办理补假手续,不办理手续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旷工对待。

    5)如无正当理由且未办理请、续假手续擅自离岗的工作日,按旷工对待;不按规定办理请、续假而未到岗的工作日按旷工对待;未休满请假期限、提前返岗上班者,其休假时间按实际天数计算。

    2.请假办理须附材料:按规定办理各类请假手续时,须附相应的《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1)事假: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离岗;须附因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去处等相关证明材料。

    2)病假:须附本人请假申请报告和就诊医院开具的相关就诊证明材料,如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等。

    3)工伤假:须附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必须休息治疗的相关材料。

    4)婚假:须附结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5)生育假:须附准生证复印件及医院相关证明材料。

    6)探亲假: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国(境)探亲的,须附本人为归侨、侨眷、台胞的身份证明或国(境)外亲属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7)丧假:须附办理丧事的相关材料。

    四、销假审批及办理

    休满所请假期限或提前结束休假(续假除外)的教职工,均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销假手续。

    (一)由本人填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职工销假审批表》,并附相关销假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休假期满后不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者按旷工对待。

    五、假期待遇

    (一)事假待遇

    1.年累计事假3天以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年累计事假3天至22天以内,从第3天起,按每超过1天,以请假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总和1/22的标准予以扣发。

    3.年累计事假达22天及以上,除按前款标准予以扣发外,超出22天之外的天数,按每超1天,以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总和1/22标准的1.5倍予以扣发。

    4.年累计事假达1个月,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病假待遇

    1.当月累计7天以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当月累计超过7天,基本工资照发,累计超出部分每超过1天,按请假当月绩效工资1/30的标准予以扣发。

    2.连续请病假2个月以内的,第1个月以内按前款标准执行,自第2个月起,每请假1天,按请假当月绩效工资1/30的标准予以扣发。

    3.连续请病假期限在3至6个月以内,自第3个月起,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按50%计发,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连续请病假超过6个月,自第7个月起病假期间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全额发放,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如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重大疾病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停发。

    4.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5.连续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教职工,如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6.连续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及时送交病假证明,若一经发现其在病假期间从事其工作岗位之外的工作,停止其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旷工对待。

    (三)工伤假待遇按照国家和《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生育假待遇

    1.生产假、流产假:基本工资福利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业绩发放。

    2.护理假、节育假、哺乳假等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探亲假待遇

    在寒暑假或其他公休节假日安排探亲的教职工,探亲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作期间探亲的,按事假待遇执行。

    (六)婚假、丧假待遇

    婚假、丧假在规定假期内的待遇不变;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假期的需按学校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故超过规定假期的工作日一律按旷工对待。

    (七)因违法违纪受到治安拘留或打架斗殴造成伤残,其在拘留或停工治疗养伤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一律停发。

    (八)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所扣发的绩效工资在学期末返还所在部门(单位),用于支付实际承担相关工作量人员的劳动报酬。所在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发放领取制度,报人事处备案后发放。如发现违纪违规现象,将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所在部门(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旷工处罚

    全校教职工应强化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无故旷工、屡教不改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除名。

    (一)凡擅自离岗、超假、请假未获批而离岗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出现如下情况视为旷工:

    .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校、院通知的会议和集体活动及临时安排的工作无故缺勤者,每缺勤1次,计旷工0.5天。

    .教职工迟到、早退,每累计5次,计旷工1天。

    .教职工旷课视为旷工,其旷工天数按(旷工天数=5×旷课课时数÷周课时数)计算。

    (二)旷工的相关处罚

    .当月旷工达5天以下者,其工资按(日均工资额×旷工天数)扣发;当月旷工5天及以上者,停发其当月全部工资福利。

    .当月连续旷工达5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当月连续旷工达10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当月连续旷工达15个工作日以上,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1年内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者,给予警告处分,1年内累计旷工达10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年内累计旷工达20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七、考勤管理要求

    教职工考勤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将进一步严肃考勤管理,加强纪律监督;全校教职工应强化工作纪律观念,自觉遵守考勤制度。

    (一)考勤时间要求

    每月考勤起始时间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各部门(单位)的考勤统计表须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签章后,于当月25日(如遇双休日,时间可适当提前)交人事处。

    (二)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1.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部门(单位)负责人为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单位)教职工考勤情况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指定和调换考勤员须报人事处备案。

    3.考勤结果须与每一位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或评优评先挂钩。

    (三)考勤员工作职责

    1.考勤员须将每位教职工的考勤情况(包括各类请假、销假、旷工、离岗、待岗等)填入考勤情况统计表,填报信息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若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2.考勤员须按时将教职工所有审批后的请假、销假的相关材料复印留存,原件随考勤统计表一并交人事处。

    (四)教职工职责

    全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须按照学校考勤管理规定,办理各类请、销假手续,配合考勤员做好考勤材料收集和提交。

    1.凡新进我校工作或校内岗位调换的教职工,必须按时前往所在部门(单位)报到,并从当月开始参加所在部门(单位)考勤。

    2.凡将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在未接到学校人事处调令之前,必须正常出勤。

    3.凡因公离开学校的教职工,须将相关证明材料交至所在部门(单位)考勤员处,否则视为旷工。

    (五)学校有关部门将对全校教职工的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督导。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真实考勤情况的部门(单位),一经发现,扣发该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瞒报行为的考勤员当月的绩效工资,取消该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当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文件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