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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5-28 15:54:37 点击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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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科大发〔2017〕22号

     

    关于印发《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2017年7月4日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备案制人事代理人员、校内人事代理人员、大集体人员及外聘人员等,依据各类人员的性质,建立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规范人员管理。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的人事管理,坚持科学设岗、公开招聘、合约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人事处作为学校人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与协调,用人单位是各类人员人事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各类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二章  招聘与聘用

    第五条  学校新聘用的事业编制人员及备案制人事代理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调动手续,但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涉密岗位等上级相关规定人员除外。

    第六条  校内人事代理人员、外聘人员的聘用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学校招聘或聘用工作人员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对象为高层次人才、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及优秀博士毕业生。

    (二)备案制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对象为具有硕士学历及学位的毕业生,原则上不超过35岁。

    (三)校内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对象原则上为具有硕士学历及学位的博士配偶。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对象为具备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人员、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博士配偶和具备特殊专业技能人员。

    第八条  学校招聘或聘用人员的主要条件由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师资或人员队伍建设实际需要提出,报学校通过后执行,其中高层次人才的招聘条件及要求应符合《江西科技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第九条  学校招聘工作人员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计划申报及审批

    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部署提交下一年度各类人员的用人计划,人事处依据学校总体规划、编制核定情况和人员结构目标,于每年年末拟定下一年度人才引进和人员聘用计划,报学校审批后下达至用人单位。

    经过审批的招聘计划由学校统一发布。

    (二)个人申请

    1.应聘的高层次人才及优秀博士(后),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提交应聘材料。

    2.参加公开招聘考试的硕士研究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学校公开招聘报名网站报名,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统一考试。

    3.应聘的博士配偶、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可向人事处递交应聘材料,由人事处根据学校审批的相关岗位提供相关招聘信息。

    (三)单位考核

    1.高层次人才及优秀博士(后)的考核由用人单位开展,具体考核办法按照《江西科技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执行。

    2.公开招聘的硕士研究生的考核办法按照《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公开招聘管理办法》执行。

    3.博士配偶、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的聘用考核由用人单位开展,经用人单位考核,供需双方双向选择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报学校审批。

    (四)聘用签约

    获准聘用人员须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应届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后一个月内办理体检、签订聘用合同等相关入职手续,从聘用合同起始月份开始计发薪酬。招聘要求的各项材料及人事档案不齐全者,须在补齐材料和档案后方可签订聘用合同并计发薪酬。

    逾期未办理入职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学校批准。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聘任

    第十条  学校成立“三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发展规划、工作需要,制订编制核定办法,每三年核定一次校属各单位编制规模,报学校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实际,建立岗位管理制度,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三大岗位类别及其相应等级,确定各岗位数量及结构比例,明确各机构、各岗位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报上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国家、省级人事与教育部门有关职称管理规定,制订江西科技师范大学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推荐)办法;根据学校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及省级人事部门为学校下达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聘任工作和非自主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推荐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校级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岗位聘任工作包括公布岗位、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结果公布、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十四条  学校在每一轮岗位聘任工作开展前应公布具体实施办法,专业技术岗、工勤技能岗及管理岗九级及以下岗位的聘任依照实施方案执行,管理岗八级及以上岗位的聘任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各类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

    第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本校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学校应当在与其协商后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学校可与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工作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考核与培训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全面考核各类工作人员聘期表现,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聘任、薪级工资调整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由各用人单位从德、能、勤、绩等四方面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二十条  聘期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人员聘期内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的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重点考核聘期内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其中:

    (一)专任教师岗位重点考核师德师风以及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业绩。

    (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以及工勤岗位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和工作业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制订相关制度,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培训。

    工作人员应按所在用人单位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进行的专项培训,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培训经费的列支和使用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岗位调整与借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可在用人单位岗位空缺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调整,或于聘期结束后在不同岗位类别之间流动,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职工转岗分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调至外单位工作,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出具外单位书面函告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学校批准,借调中若涉及薪酬、费用及其它须说明事项,须在书面申请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教职工队伍质量,对教学科研岗位的聘任实行准入制,依据聘期或年度考核结果实行教职工转岗和退出机制,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职工转岗分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岗外出或借调期满逾期不归的,学校将自离岗下月起停薪,并依据《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考勤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离职与退休

    第二十七条  申请调离或辞职者须至少提前三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申请调离者还须出具商调函,人事处报学校审批后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调离或辞职人员经学校批准后应在两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其随调配偶或属照顾性安置的亲属须同时办理离职手续。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者,学校将辞退证明或其不诚信记录存至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调离或辞职人员若聘任副高及以上职称且服务期未满8年,应向学校支付职称欠期服务费5万/年,其他人员涉及欠期服务费或经济赔偿的,按学校有关文件或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退休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因工作需要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江西科技师范大学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返聘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年度考核工作应按照《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年度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聘期考核工作按照《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岗位设置、聘任与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相关管理还应按照《江西科技师范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外聘人员的相关管理按照《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外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相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文件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