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科大发〔2017〕6号
关于印发《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编制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编制核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2017年3月24日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编制核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员队伍结构,有效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学效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和《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编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及现实状况,统筹规划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通过明确岗位职责、核定编制数量,进一步控制人员规模、强化岗位意识,优化人员结构,提升人员素质,充分发挥编制管理的调控和导向作用,促进学校内涵建设,为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员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因事定编
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编制精神,根据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教学、科研工作量和党政管理部门、教辅部门工作职责,因事设岗,科学测算,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办学效益。
(二)分类管理,保证重点
根据各岗位类别、职责,分类确定编制规模,充分保证教学科研岗位编制,压缩行政管理岗位编制,对教学科研发展中急需的重点岗位和关键岗位给予适度倾斜,全力保证建设具有鲜明职教特色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人才需求。
(三)动态管理,科学高效
实行人员编制的动态管理,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学生规模变化及岗位职责变动等情况,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机构编制,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不断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探索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相结合的编制管理模式,将编制管理同岗位聘任、年度考核、人才流动等人事管理相结合,逐步形成科学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激发各二级学院办学活力,提高管理效率。
三、编制分类
学校编制按性质与管理模式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
(一)按性质不同,可分为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
1.事业编制:指由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事业单位编制。
2.非事业编制:指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聘任的人事代理人员、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特聘教授、延返聘专职教师及计划外用工人员编制。
(二)按岗位职责不同,可分为教学科研编制、教学辅助编制、行政管理人员编制。
1.教学科研编制:依据每年度工作主要内容不同可分为以教学为主教师编制和以科研为主教师编制:
(1)以教学为主教师编制:指为完成学校教学任务及相关学术研究所需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含学校固定编制的教师和流动编制的外聘教师)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职辅导员)的人员编制。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应主要承担本、专科或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同时承担一定的科学研究工作;领衔开设本科生重要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等,每年保证相当的教学工作时数。
此类编制的核定依据学院学生规模及公共课教师承担教学学时数予以核算。
(2)以科研为主教师编制:指学校独立设置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主要承担科学研究任务的人员编制。
学校依据《江西科技师范大学以科研为主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及省级科研单位建设状况予以核编,鼓励具备较高水平科学研究能力和一定教育教学能力的教师或科研团队选择进入此类编制。
2.教学科研辅助编制:指为教学、科研服务的从事实验技术(实训)、情报图书信息资料、档案管理、现代教育技术服务、杂志编辑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所需配置的人员编制。
其中实验(实训)技术服务编制依据实验教学分组情况、实验教学工作要求及近三年年均人学时数予以核算,其他教学科研辅助编制,在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求情况下,由学校“三定”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3.行政、工勤人员编制:指校院两级党务、行政管理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以及承担后勤保障与服务等职责的工勤人员编制。
学校党政管理单位的编制,在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求的情况下,由学校“三定”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工勤人员编制列为学校控制编制,不予核定,暂按实际人数计入,控制目标为学校编制规模的1%以内。现有工勤人员退休或离校后,其编制由学校收回。
四、编制管理
(一)学校成立“三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定岗、定编及定责工作,人事处具体负责学校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为各部门、各单位核定人员编制,学校在编制核定数中预留15%作为校控编制,用于满足学校发展过程中人才引进和工作调整的需要;其他核定编制数作为各单位固定编制基数。
(三)各部门、各单位应在确定的编制总量范围内,做好三年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根据招生数、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变化、教学科研任务情况等申报每年进人计划,学校依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在编制总量范围内确定当年进人计划,对因特殊情况形成的人员超编进行总体调配。
(四)超编单位应严格控制人员补充,原则上不再补充硕士及以下学历专任教师、教辅及行政管理人员,逐步消化现有人员,如确因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引进急需的优秀高级人才,可以暂不计入超编人数。
(五)经学校批准的返聘人员、人才派遣人员、在职进修人员均计入本单位人员总数;因特殊原因或临时工作需要借调人员,可以不计入有关单位人员总数。
(六)各部门、各单位因机构调整需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按需核编,报校“三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核拨。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