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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聘、返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5-28 15:49:49 点击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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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科大发〔2016〕15号

     

    关于印发《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聘、返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江西科技师范大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聘、返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2016年5月20日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延聘、返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在编在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聘、返聘管理,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学术队伍,依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延聘对象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确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延迟退休,聘任其从事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1.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2.业绩条件(要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井冈学者的人才荣誉称号。

    (2)受聘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返聘对象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确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返聘其从事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1.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工作;

    3)返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特殊情况下不超过65周岁。

    .业绩条件(要求至少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担任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重点科研基地负责人;

    2)获“赣鄱英才555工程”、江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江西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级教学名师、省政府特殊津贴、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江西省青年科学家等荣誉称号;

    3)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课题且在规定期限内尚未结题;

    4)学校现阶段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中急需的人才。

    三、聘用期限

    (一)延聘期限

    延迟退休聘用原则上办理一次,期限2年。

    (二)返聘期限

    退休人员返聘办理一次,期限3年,期满后不予续聘。

    四、工作程序

    1.申请延聘、返聘人员在退休前两个月内填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延聘、返聘人员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科研成果、荣誉奖励等材料复印件等),提交本人拟返聘部门;

    2.聘任部门对申请人员相关情况及延聘、返聘条件进行初步审核,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对延聘、返聘人员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征求相关职能部门、专家意见;

    4.将聘用意见提交学校审定;

    5.经学校审定通过后正式聘任,由人事处办理延聘、返聘手续,颁发聘书。

    五、工资待遇

    1.享受在职人员年度正常晋薪待遇,费用由学校支付,其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同类在职人员标准发放或补足绩效工资; 

    3.享受在职人员福利待遇。

    六、工作要求

    1.延聘、返聘人员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2.延聘、返聘人员不可同时在校外兼职或校内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兼职;

    3.延聘、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必须完成聘任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4.聘任部门提供相应工作条件,保证延聘、返聘人员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七、考核管理

    1.用人单位负责对延聘、返聘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工作考核;

    2.延聘、返聘人员一经聘任,在聘期内无特殊情况不得单方面终止聘任协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终止聘任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向返聘部门提出辞聘申请,经聘任部门、人事处、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3.若延聘、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出现教学差错事故,或从事有悖职业道德、学术道德规范活动,一经查实即予停聘。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