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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关于教职工 停职创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5-28 15:49:10 点击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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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科大发〔2015〕38号

     

    关于印发《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关于教职工

    停职创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关于教职工停职创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2015年12月16日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关于教职工

    停职创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 》(赣发〔2013〕1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文件精神,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创业,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赣人社发〔2014〕42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学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科级及以下(含科级)干部;

    (三)自愿申请离开现聘岗位停职领办创办企业(以下简称“停职创业”)人员。

    二、人员管理

    (一)人事管理

    1.保留停职创业人员的编制、人事关系、身份及原聘岗位职级;停职创业人员若为科级干部,则免去其现任职务,保留职级;

    2.原聘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者,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

    3.三年内不再创业者允许回原单位工作,但必须与所办企业脱钩,辞去所办企业的一切职务,并且不再持有所办企业的所有股份及相关权益性资产;

    4.三年期满后继续创办企业者,可办理辞职手续。

    (二)考核管理

    1.停职创业期限超过半年者,必须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

    2.停职创业人员的考核管理按《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职工停职创业期间考核办法》执行。

    三、薪酬管理

    (一)停职创业人员不再享受学校的工资、津补贴等薪酬待遇;

    (二)停职创业人员的任职时间和工龄可连续计算,正常调整档案工资;

    (三)保留停职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关系,申请人停职期间,学校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其领办创办企业应按规定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由企业及其本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办理程序

    (一)停职手续

    1.由申请人填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职工停职创业备案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2.申请人与学校签订停职创业协议书;

    3.学校按有关政策规定将申请人相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返岗手续

    停职创业期满后,如本人有意愿回校工作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返岗手续:

    1.由本人向学校提交返岗工作申请书; 

    2.申请人填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停职创业人员期满返校工作备案表》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按原岗位待遇安排工作;

    3.学校将相关材料报省财政厅,恢复国家规定相关待遇并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三)辞职手续

    停职创业期满后,如本人有意愿辞职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手续,辞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违规处理

    (一)对未经批准或手续未办理齐全而擅自离岗的人员,将依据《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考勤管理办法》,视同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所在部门未按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批准停职的,或对违规停职现象隐瞒不报的,学校将依据《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考勤管理办法》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三年期满后三个月内既未办理调动、辞职手续,又未办理返岗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解聘或辞退。

    六、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由江西科技师范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