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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师进入博士后流动站 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5-28 15:48:34 点击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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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科大发〔2015〕20号

     

    关于印发《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师进入博士后流动站

    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师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2015年9月7日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师博士后流动站

    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科学研究(以下简称“进站”)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国家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已获博士学位、年龄40周岁以下(不含40周岁)、具有副高及以下(含副高)职称且原则上在校工作满1年的教师。

    二、选派原则

    1.计划选派。各学院应依据年度教师进修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在确保学院年度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的前提下,有计划地选派教师进站开展研究,适当控制在站教师人数。

    2.明确方向。教师进站的研究方向、工作目标应符合所在学院学科建设发展方向,有利于带动学科发展,扩大学校影响,返校后应继续从事相关研究工作。

    3.优化学缘。为了避免学术上“近亲繁殖”,申请人不能申请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同一学科 (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

    三、审批程序

    1.教师本人于每学期开学第1-2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职工进入博士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申请表》(附件1)。

    2.教师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报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及人事处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内容如下:

    (1)教务处审查教师所在学院人均教学工作量情况及教学安排情况,签署是否同意其脱产进修意见;

    (2)科研处审核教师填报的科研业绩是否属实;

    (3)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教师进站的研究方向与学院学科建设方向是否符合;

    (4)人事处审核教师年龄、职称、工作年限等情况。

    3.人事处提交学校讨论通过后,代表学校与选派教师签订协议书。

    4.协议签订后,由人事处出具进站介绍信。

    四、义务及待遇

    1.教师可以定向在职培养或定向脱产培养方式进站,但不得转任何人事关系(含行政关系、档案等)。

    2.教师进站工作期限原则上为2年,进站时间不计入博士的服务期限,进站期满后应按协议回校工作并履行服务年限,服务期限在原有服务期的基础上增加5年。

    3.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凡申请到国(境)外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并经学校研究同意的,均按单位公派自费出国人员相关规定办理。

    4.教师如因研究项目未完成而不能按时返校,可适当延长出站时间,延长期不能超过半年。延期申请一般应在三个月前提出。

    5.不能履行协议按期回校工作者,视为违约,除退还进站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工资福利、津贴外,还需按尚未履行的服务期限缴纳违约金5000元/年。

    6.教师进站开展研究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

    7.以定向在职方式进的教师,在完成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学院布置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后,享受与学校在职职工同等的薪酬待遇。

    8.以定向脱产方式进的教师,其基本工资照常发放,学校将教师规模津贴下拔至学院,由学院依据所布置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发放至进站教师。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