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科大发〔2015〕9号
关于印发《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2015年6月9日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构建与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相适应的绩效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51号)和《关于南昌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推进理顺管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学科团队、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机制,进一步提升办学效益,为学校的二次创业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岗定薪、责酬一致”的原则,建立绩效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的分配制度,做到基础性绩效工资体现岗位职责,奖励性绩效工资体现工作业绩与效率,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坚持“注重绩效、体现公平”的原则,在岗位聘任制基础上建立系统科学的分配体系,注重岗位实绩,向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向教学和科研一线倾斜,吸引、稳定优秀人才;将效率和公平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兼顾学校三支队伍分配平衡关系,促进各类人才队伍的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机制。
3.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绩效工资分配经费总额切块、学院二次分配的办法,明确校、院两层级在考核和分配上责任和权限,充分调动二级学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办学效益。
4.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在学校财力承受范围之内,建立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学校收入状况相关联的动态分配机制,力争实现教职工工资收入稳步增长,确保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5.坚持“平稳过渡、有效衔接”的原则,与学校现行津贴分配方案保持适度的延续性,逐步实现有效衔接。
三、实施范围
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含人事代理和大集体人员)。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及比例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标准及分配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组成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依据教职工岗位职责和出勤情况等因素确定,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主要由职务(职称)津贴和在岗津贴两部分组成:
1.职务(职称)津贴:是指学校根据教职工聘任的岗位等级按月固定支付的基础性津贴,占基础性绩效工资的60%。
2.在岗津贴:是指学校依据教职工每月考勤情况支付的出勤津贴,包括物价补贴、职务津贴、生活补贴、午餐费及交通补贴等,每月以22个工作日核算计发,占基础性绩效工资的4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
1.职务(职称)津贴的计算:
职务(职称)津贴计分标准(表1)(每月每分80元)
专业技术岗位
|
党政管理岗位
|
教辅岗位
|
工勤技能岗位
|
岗位
职级
|
岗位
等级
|
计分标准
|
任职级别及任职年限
|
计分标准
|
岗位
等级
|
计分标准
|
任职
级别
及年限
|
计分标准
|
小于等于5年
|
大于
5年
|
小于等于5年
|
大于
5年
|
正高级
|
一级
|
53
|
|
|
|
|
|
|
|
|
二级
|
43
|
正厅
|
43
|
44
|
|
|
|
|
|
三级
|
35
|
副厅
|
38
|
39
|
三级
|
33
|
|
|
|
四级
|
29
|
正处
|
29
|
30
|
四级
|
27
|
|
|
|
副高级
|
五级
|
26
|
|
|
|
五级
|
24
|
|
|
|
六级
|
25
|
|
|
|
六级
|
23
|
|
|
|
七级
|
24
|
副处
|
24
|
25
|
七级
|
22
|
|
|
|
中级
|
八级
|
21
|
|
|
|
八级
|
19
|
技师
|
19
|
20
|
九级
|
20
|
|
|
|
九级
|
18
|
|
|
|
十级
|
19
|
正科
|
19
|
20
|
十级
|
17
|
高级工
|
15
|
16
|
助理级
|
十一级
|
16
|
副科
|
16
|
17
|
十一级
|
14
|
|
|
|
十二级
|
15
|
科员
|
14
|
15
|
十二级
|
13
|
中级工
|
12
|
13
|
十三级
|
14
|
办事员
|
13
|
14
|
十三级
|
12
|
初级工
|
10
|
11
|
|
博士
初期
|
24
|
|
|
博士
初期
|
22
|
普工
|
8
|
9
|
|
硕士
初期
|
14
|
|
|
硕士
初期
|
13
|
|
|
|
2.在岗津贴的计算:依据现行标准执行。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
在编在岗教职工的职务(职称)津贴依据受聘岗位计分标准执行,在岗津贴依据财政工资职级标准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随工资发放。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标准及分配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依据教职工工作量完成情况、实际贡献及年度工作考核情况等因素确定,具有一定的激励功能,分为教学科研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机关教辅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单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三大部分:
(一)教学科研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各教学科研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S分为非教学科研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S1、教学科研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S2和学生规模津贴S3三部分,即S=S1+S2+S3。
1.各教学科研单位非教学科研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S1的分配
各教学科研单位非教学科研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照机关教辅部门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
2.各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S2的分配
各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S2分为额定工作量津贴S21、超额教学工作量津贴S22和专任教师规模津贴S23三部分。即S2=S21+S22+S23。
(1)额定工作量津贴S21的组成与分配
①额定工作量的组成
额定工作量是指学校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一年度必须完成的额定工作任务,其组成与数量要求详见《专业技术人员岗位额定工作量一览表》(表2)。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额定工作量表(表2)(单位:学时·年)
职级
|
以教学为主岗位额定工作量
|
以科研为主岗位额定工作量
|
正高二级
|
363(教学:238,科研125)
|
其中:副高及以上职级人员科研工作量均为奖励性科研工作量;
中级及以下职级人员科研工作量中奖励性科研工作量应大于75%。
|
363(教学:68,科研:295)
|
其中:副高及以上职级人员科研工作量均为奖励性科研工作量;
中级及以下职级人员科研工作量中奖励性科研工作量应大于75%。
|
正高三级
|
338(教学:238,科研100)
|
338(教学:68,科研:270)
|
正高四级
|
313(教学:238,科研75)
|
313(教学:68,科研:245)
|
副高五级
|
298(教学:238,科研60)
|
298(教学:68,科研:230)
|
副高六级
|
288(教学:238,科研50)
|
288(教学:68,科研:220)
|
副高七级
|
278(教学:238,科研40)
|
278(教学:68,科研:210)
|
中级
|
263(教学:238,科研25)
|
263(教学:68,科研:195)
|
助理级及以下
|
238
|
238(教学:68,科研:170)
|
Ⅰ.1额定工作量以标准课时为基本计量单位,教学工作量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以及专科生的理论教学工作量和各类实践指导课程工作量。教学工作量的认定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文另发)。
Ⅱ.原则上额定教学工作量与额定科研工作量不能相互充抵,若教学单位人均教学工作量不足额定教学工作量,则以教学为主岗位人员科研工作量可充抵教学工作量,用于充抵部分不再计入超额科研工作量,但教学工作量不能充抵科研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的认定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文另发)。
Ⅲ.专业技术人员未完成额定工作时,相应扣减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扣减标准如下:以教学为主岗位人员,其每学期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不满额定教学工作量50%者(指用科研工作量充抵后仍不满的),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在额定教学工作量的50%至100%之间者,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5%。以科研为主岗位人员,其每年度完成的科研工作量不满额定科研工作量50%者,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在额定科研工作量的50%至100%之间者,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5%。
Ⅳ.聘任了专业技术七级岗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必须在年度内为本、专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若未完成则其职务(职称)津贴降档发放。
②额定工作量津贴的计算如下:
S21=专任教师额定工作总量×35元
(2)超额工作量津贴S22的分配
①超额工作量的认定
超额教学工作量是指年度教学工作量的超额部份,科研工作量的超额部分依据现行科研奖励办法认定并单独发放奖励津贴,不纳入超额工作量津贴。
②超额教学工作量津贴的计算
超额教学工作量津贴S22与职称挂钩,分别是:助教40元/节,讲师45元/节;副教授50元/节;教授60元/节。
(3)专任教师规模津贴的计算与分配
专任教师规模津贴根据学院专任教师人数及职称情况划拨至各教学科研单位,即:S23=标准专任教师当量×本单位标准专任教师人数
其中:标准专任教师当量为10000元/年。
标准专任教师人数折算系数为:助教1.0,讲师1.4,副教授和副教授以下职称的博士1.8,教授2.2,当年教学科研岗人员有变动的,按实际在岗月数计算。
3.学生规模津贴S3的计算
依据每年度6月30日和12月31日各教学科研单位实收学费总额的1%进行计算,作为学生规模津贴分别返还至各教学科研单位自行分配。
4.教学科研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指导意见
(1)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学校下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方案进一步细化,应充分体现教师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学科建设的贡献等因素,充分考虑教职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将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作为适当权重,制定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分配方案,妥善解决本单位的具体问题,实行二次分配。
(2)教学科研单位分配方案经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交人事处备案。
(二)机关教辅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1.各类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分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分标准(表3)
党政管理岗位
|
教辅岗位工作人员
|
工勤技能岗位
|
职级
|
计分标准
|
职级
|
计分标准
|
职级
|
计分标准
|
正厅
|
54
|
|
|
|
|
副厅
|
48
|
|
|
|
|
正处
|
35
|
正高
|
32
|
|
|
副处
|
29
|
副高
|
26
|
技师
|
19
|
正科
|
22
|
中级
|
19
|
高级工
|
18
|
副科
|
18
|
初级
|
14
|
中级工
|
14
|
科员
|
14
|
|
|
初级工
|
12
|
|
|
博士初期
|
26
|
普工
|
9
|
|
|
硕士初期
|
14
|
|
|
2.机关教辅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算
(1)机关教辅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分标准依据本人实际任职岗位执行,在岗月数按考勤情况确定。
(2)机关教辅人员人均奖励性绩效不超过教学科研人员人均奖励性绩效的85%。
(3)担任了行政职务且受聘任专业技术岗位者无额定教学工作量要求,其教学工作量(指人才培养方案列示的课程,下同)不能超过每周4课时,教学单位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处级领导,其年度教学工作量不超过每周8课时,超过部分不予计发工作量津贴。
(4)担任了行政职务且受聘任专业技术岗位者,其额定科研工作量为相应以教学为主专业技术岗位额定工作量的一半。
(三)单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1.专项奖励经费,包含高层次人才津贴,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对学校综合实力的提升有较大影响或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岗位和教职工的专项奖励经费,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优秀单位的专项奖励津贴。
2.教职工科研超工作量奖励经费,依据《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及《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奖励办法》(文另发)执行。
3.调节基金,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起调节作用,具体的调节方案由学校决定。
七、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一)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离退休人员长寿津贴
离退休人员长寿津贴发放标准(表4)
年 龄
|
100岁及以上
|
90岁及以上
|
80岁及以上
|
70岁及以上
|
长寿津贴
|
500元/月
|
400元/月
|
300元/月
|
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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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关事项说明
1.教学科研单位人员岗位包括行政管理岗位和教学科研岗位,凡未承担行政管理职责人员均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
2.每学年末由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开展以教学为主岗位和以科研为主岗位的选择工作,选岗原则由各教学单位依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安排自行制定,于下一学年初开始实施,有效期一学年,并报人事处备案。
3.主持工作的副职享受相应正职绩效工资待遇。
4.经学校批准参加脱产进修、访学及攻读博士学位等人员绩效工资标准,按其与学校签订的相关进修协议执行。
5.新进人员从进校当月计发绩效工资;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其绩效工资标准从任职(聘任)职务、岗位的次月起按新职务、岗位的标准执行;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调出人员自办理离校手续的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离岗、待岗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6.教职工因故请假或旷工,其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依据《江西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文另发)执行。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5月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